林某娜、林某吟等人洗钱案
林某娜、林某吟等人洗钱案
——严厉惩治家族化洗钱犯罪,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
一、基本案情
被告人林某娜,系深圳市菲某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菲某公司)及广州市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永某公司)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林某吟,系深圳市雅某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雅某公司)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黄某平,系深圳市通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通某公司)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陈某真,无业。
(一)上游犯罪。
2011年,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,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,共计180千克。2009年至2011年,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、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。
(二)洗钱犯罪。
2010年至2014年,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帮助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、投资,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,共计1743万余元。
2011年至2014年,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、上述资金用于投资,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,共计1150万元。
2011年至2013年,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、投资,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,共计1719万余元。
2010年至2011年,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,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,共计730余万元。
二、诉讼过程
2015年3月30日,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娜以洗钱罪,窝藏、转移毒赃罪,对林某吟、黄某平、陈某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。2016年10月27日,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,窝藏、转移毒赃罪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;林某吟、黄某平、陈某真犯洗钱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,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,没收违法所得。宣判后,被告人均提出上诉。2019年1月24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